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设计行业时,应同时满足附件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设计专业时,应同时满足附表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设计专项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设计的企业,可从事证书范围内的相应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设计综合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设计**行业(专业)相应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设计综合
设计综合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
2、设计行业
设计行业是指涵盖某个行业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
3、设计专业
设计专业是指某个行业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
4、设计专项
设计专项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一体化而设立的。
(三)设计综合只设**。设计行业和设计专业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设计丙级,设计专业设丁级。行业根据需要设立设计事务所。设计专项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和配套(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物等全部配套)以及与主体、配套相关的工艺、土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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